关于明确市级参改部门(单位)定点租赁汽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7-09-28 15:39 来源: 公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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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满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参改部门(单位)车辆租赁(含包车服务)需求,根据《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山东省省级机关做法,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市级部门(单位)定点汽车租赁服务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在本次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自行选择,享受确定的价格及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小型客车租赁(含包车)服务和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本期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

(二)定点汽车租赁企业

本期中标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共10家(见附件)。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将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汽车租赁及包车服务。

(三)定点服务价格

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价格(见附件)为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投标报价。散租服务价格:为裸车租赁价格,不含司机及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用户和中标人协商确定。包车服务价格:中标人承担司机及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服务价格=100公里以内(含)中标价格×车辆数量×天数+100公里以外中标价格×车辆数量×公里数。

(四)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公告

点汽车租赁企业相关信息可在“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http://jgswj.yantai.gov.cn)”主页“公示公告”栏目中查询。

(五)执行要求

此前各部门(单位)与社会汽车租赁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合同执行完毕后,须从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三、管理监督

(一)考核评价。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期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或承诺,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等定期进行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建立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的评价考核机制。市级部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每3个月反馈一次使用情况。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考核情况将作为下一期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招标评审的依据。

(二)监督举报。对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违约行为,市级部门(单位)可通过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692765。

(三)违约责任。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期间,定点汽车租赁企业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通过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1.烟台市政府采购烟台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务机构选定表(第一包)

2.烟台市政府采购烟台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务机构选定表(第二包)

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关于明确市级参改部门(单位)定点租赁汽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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