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烟发改能源〔2020〕85号)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实现新能源汽车全覆盖。
市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二、鼓励党政机关自筹资金或与充电桩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三、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和充电桩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充电桩的建设工作。
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